市直各相关单位、各市(特区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:
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《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国卫医发〔2020〕3号)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《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》(国卫办医函〔2020〕389 号)文件精神,根据市商务局工作职责,应确定六盘水市境内医疗机构输液瓶(袋)回收企业并予公布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输液瓶(袋)等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管理工作,现组织开展确定医疗机构输液瓶(袋)等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企业申报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(二)具备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。经营范围应包括“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用输液瓶(袋)的回收、处置、利用”等相关内容。
(三)依法履行国家关于环评、排污许可有关法规制度,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。
(四)在六盘水市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(如土地证明、房产证明等;或租用场地证明,租赁期自2021年1月起不少于3年),有与输液瓶(袋)收集、贮存、加工利用规模相应匹配的设施设备。
(五)管理制度健全,建立医用输液瓶(袋)可回收物来源与产品去向台账等追溯管理制度。
(七)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评审,获得“医疗机构可回收物”试点企业等称号或证书的企业予以优先。
(一)受理与初审。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,报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、推荐,报市商务局审核。
(三)公布。市商务局对评审通过的企业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,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、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。
(四)相关证明材料。如营业执照、土地证、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、环境影响批复、排污许可证明等复印件,以及医用塑料、玻璃瓶破碎清洗和塑料造粒生产线、污水和废气处置设备等图片。
(一)请各市(特区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,认真摸底辖区内从事输液瓶(袋)回收业务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情况,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,并严格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。
(二)发现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,拒绝接受监督检查,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,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,撤销其公布名单,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。
(三)请各市(特区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于2021年11月25日前,将申报材料(装订成册,一式六份)报市商务局。(联系电话:8327256,邮箱:2231668380@qq.com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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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1月17日